邢台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03 查看次数:
政字[2011]6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教规[2011]2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邢台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院级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团委学生处处长、后勤和产业管理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
第五条 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全校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2、对学校各部门、系部(院)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分解;
3、部署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4、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措施。
5、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
6、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7、部署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8、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为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1、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2、负责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3、负责校内交通标线、标志的绘制,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4、负责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它交通问题,对违反本规定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6、负责制定、健全完善各项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7、负责校内通行车辆证件的制作和发放;
8、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系部(院)要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协助、支持交通安全主管机构(保卫处)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八条 保卫处根据学院实际设置交通标志牌、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等交通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设施,影响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
第十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的同意。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它非正当的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须由保卫处批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要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后勤和产业管理处要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摆摊设点等其它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在校内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的,应提前公告。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七条 行人要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要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要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八条 金桥公寓大门实行封闭管理,限制行人及非机动车辆通行,学生出入金桥公寓须通过地下通道通行。
第十九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跨越、依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它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在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进行运动或骑小轮车(极限单车)、打羽毛球等其它有碍道路畅通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一般骑自行车、电动车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竟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骑车进出校门要下车推行。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停放在停车区域内,不准在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任意无序停车。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邢台学院机动车通行证或持有门卫登记换发的机动车临时通行证。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第二十四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 进入学校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并行或逆行,进出校门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出租车驶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对机动车辆的停放学校实行统一管理,保卫处统一规划停车场地、划定停车线,一切车辆按规定的地点停放,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准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消防通道上禁止停车。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飙车、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并严谨驾驶人酒后在校园驾驶车辆。
第二十九条 向学校超市、食堂等供货的车辆及大型施工货运车辆须在校内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7:30—8:30、11:30—12:30、13:30—14:30、17:30—18:30)以外的时间进入学校,进入学校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六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和车辆驾驶人,保卫处首先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立即报告公安部门进行处置,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保卫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 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教职工及家属车辆,保卫处可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将违规车辆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校内道路随意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其它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保卫处首先批评教育,令其将物品收起或挪移,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暂扣物品,当事人交其所在单位处理或主管单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收回校内通行证。
1、酒后驾驶的;
2、无证驾驶车辆的;
3、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违规停车三次以上的;
4、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要标明位置。
第三十八条 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接到报警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