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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02  查看次数:

 

邢台学院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校内各种大型活动的管理,特研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在学校内部场地(含室内、室外)举办的讲座(报告)类、演出(联欢)类、舞会、招聘会、各类培训班、各种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考试等各类活动,日常性教学活动除外。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人员规模一般是指校内各单位内部100人以上;校内跨单位50人以上;校际间或校外单位、个人租(借)用校内场地30人以上。
第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程序办理活动申报手续,获得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出借(租)场地单位一律不得提供场地。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本规定,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保卫处、后勤处强行停止活动,并记录在案,该单位和个人本学期再次组织活动将不予审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大型活动的审批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大型活动在举办前一周,由主办单位填写《邢台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申请表可以从办公自动化下载),根据活动类型报相关主管校级领导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讲座(报告)类活动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审批,报科研处、教务处、保卫处备案。
邀请校内人员举办讲座的,应在审批材料上注明讲座人的姓名、单位以及讲座题目;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的,应在审批材料上详细注明讲座人的姓名、单位、身份或职业以及讲座题目和主要内容;禁止开展涉及宗教问题的学术讲座活动;讲座所涉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
(二)演出(联欢)类活动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校内学生活动,由主管学生的副校长审批,报团委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备案;
第二类为校外组织的活动,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租)用校内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场地主管部门填写《申请表》报主管安全的副校长审批,报保卫处、后勤处备案。
(三)舞会类活动采取归口管理模式,除校工会、校团委,其它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全校性的舞会类活动;举办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和周末晚间举行,活动时间不得超过23:00;特殊情况下经保卫处批准可适当延时;舞会类活动所用音响设备运行期间不得超标扰民;舞会现场灯光不得过暗;校内各单位可以举办仅限于内部人员参加的小型舞会活动,如邀请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告知保卫处。
(四)各种招聘会由主管招生就业的副校长审批,报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备案。
各系(部、院)组织招聘会前,应充分与参加招聘的单位沟通好,诸如进那个门、车辆限速、车辆停放、遵守学校哪些相关规定等注意事项,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各类培训班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报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生中组织、开展气功类培训班和活动;在学校内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组织成立社会团体或学生社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培训和各种宗教活动;没经审批的培训班,一经发现,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当即取停并没收全部办班设备、资料,涉及经济问题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各种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考试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报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备案。
考试的主办或承办方必须与保卫处充分沟通,严格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管理好校外考生及其车辆。
第三章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制订安保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一)保卫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负责把关,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或时间,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中止活动。
(三)举办大型活动应根据场地大小确定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数量,必要时按场地人员容量的80%发放请柬、入场券等,凭票入场,不得超员,杜绝 爆场现象的发生。
(四)举办大型活动应充分考虑场地及周边环境的交通容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场内外的交通秩序,原则上不允许无学院通行证的车辆进入校园,确实需要进入的车辆,由活动的主(承)办单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由主(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在学院门口迎接车辆进入校门,并确保车辆慢进慢出、有序停放。
(五)在活动过程中使用明火、冷烟火、大型灯具等易燃危险品的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排专人负责防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六)在活动过程中使用气球、风筝等飘飞物的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增加灯具及大负荷电器的,须报后勤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并安排电工检查。
第九条 活动主(承)办单位负责人应亲临现场指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活动举办过程中遇有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保卫处,同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疏散人员,控制现场。
第四章 大型活动宣传张贴物的管理
第十条  大型活动未经审批前,不得事先进行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宣传所用的各类张贴物(海报、活动宣传板、横幅、条幅、标语、通知、通告、路标、小报、壁报、广告、启事等各类宣传品)必须确保内容真实、文明健康,严禁在张贴物中使用攻击国家、党和政府、学院以及侵犯个人名誉的语言文字或图像。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宣传所用的各类张贴物应按指定位置张贴、悬挂或摆放,禁止随意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路政设施、交通标志上张挂。需要张挂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报学校保卫处审核。对不按规定乱贴乱挂的,保卫处有权停止大型活动的按时开展,直至宣传活动规范为止。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及时清理、清除各类宣传张贴物,确保校园环境的整洁。对不按时清理的,保卫处记录在案,作为下一次该单位组织活动是否批准的依据,原则上前一次活动有不规范行为的,下一次活动不予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邢台学院大型活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