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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0  查看次数:
 
邢学院政字【2017】106号
2017年10月13日印发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校长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对上一级和学校二级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符合国家的各项管理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全面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确定一名主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全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明确其他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5. 保障消防经费;
6.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处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大问题;
7. 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学分;
8. 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9. 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10. 督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校长负责。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工作安排意见和具体要求;
2. 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3. 熟悉、掌握全校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审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4. 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6.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7.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和演练;
8. 亲临火灾现场,组织师生员工扑救、疏散,妥善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对校长负责。职责是:
1. 熟悉、掌握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动和主管校领导相互配合,落实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2. 督促管辖部门职工,定期学习灭火、逃生常识;
3. 督促管辖部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彻底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整改火灾隐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4. 参加管辖部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主管校领导任主任,由机关各部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行政院级领导组成。保卫处防火科履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在处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对防火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消防设施管理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职责是:
1. 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拟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 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和有关文件,提出实施奖惩的具体意见,提交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3. 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各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 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向学校申报年度消防经费预算;
5. 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各单位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使师生了解灭火、防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6. 购置、检查、维修、更新、检测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7. 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8. 组织、协调扑救火灾,抢险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和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提出学校对火灾事故处理的初步意见;
9. 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0. 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11. 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反馈工作情况及信息;
12. 落实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下达的隐患整改要求;
13.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系部)、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及所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所辖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职责是:
1. 负责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 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有关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和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
3. 坚持每月组织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监督落实岗位日查和系、科、室周查制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4. 组织全体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和防消技能,举办各种消防知识宣传活动;
5. 按规定配备、管理、维护消防设施,保证所管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6. 严格管理使用储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对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及时报学校统一销毁
7. 严格管理、检查本单位所辖实验室、学生宿舍、招待所、餐厅及本单位临时工宿舍等的消防安全;
8. 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报防火科备案。落实限期拆除的本单位私搭乱盖或超过消防机构审批期限的临建房屋;
9. 组织审查、及时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操作过程,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实验;
10. 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和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确定一名行政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职责是:
1. 主持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消防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 建立健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3. 拟订、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4. 具体安排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常识和防消技能的培训和灭火演练;
5. 及时向责任人汇报工作,完成责任人交办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对分管的主管校领导和单位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设专、兼职保卫干部1—2人。保卫干部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巡查、督促整改职能。职责是:
1. 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随时巡查,做好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和隐患台帐;
3. 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月查或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督促限期整改;
4. 提交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经费的预算;
5. 检查、维护保养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6. 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 实施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进行演练;
8. 组织、完成单位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计划;
9. 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和保卫处防火科报告消防安全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三章 区域管辖
第十条 各学院(系部)、各单位负责分散在校内、外的本单位实验室、教研室、工厂、临时工宿舍和出租房屋以及施工现场、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处、后勤处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楼内各负责管理单位除管理本单位区域外,并有责任管理该楼内非本单位的区域,及时向上一级领导部门和有关单位反馈信息,协调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后勤处负责在校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和各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各食堂、超市、招待所以及后勤处管理的教学楼、体育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教学楼,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管楼内各房间内、外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后勤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应与租房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灭火器材的维修、更换、校区内室外消火栓的增设、保养,由学校保卫处防火科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建筑、装修、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报请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不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学校保卫处应有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维修工程,工程竣工后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同时报学校后勤处(基建处)和保卫处防火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或改建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防火科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私自搭建的建筑一经发现,立即由私自搭建的单位负责拆除,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的使用期为准,到期由建筑单位或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修和大型维修工程,必须按现行消防规范考虑消防设施的增设、维修或改造。并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经检测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需要在具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学校保卫处防火科申办动火证,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五章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我校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1. 学生宿舍;
2.留学生公寓;
3.学生食堂;
4. 图书馆;
5. 档案室;
6. 3.5KV变电站;
7. 主楼;
8. 现代技术教育中心楼(信息与网络中心);
9.实验室
10. 体育馆;
11.培训楼;
12.大学生活动中心(小礼堂)。
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校保卫处防火科重点监管。重点部位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坚持每日巡查。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装修、维修工程,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区和使用区设置隔离屏障,严格隔离。使用明火作业时,要保证现场清洁,并检查是否影响周围安全,配置灭火器材,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馆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同时向保卫处申报,举办单位、场馆管理部门负责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活动前场馆管理部门应请专业人员对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停止活动或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重点部位内部以及配套房屋,不得出租进行生产和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楼宇值班室、消防控制室、供电控制室等各重点部位,严禁私接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严禁使用各类灶具及大功率电热器具;严禁乱扔烟头和易燃物;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焚烧杂物和燃放鞭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后勤处共同做好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定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三条 各院、处级单位要根据“四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危险性大)原则,参考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院、处级确定的重点部位,按校级重点部位规定执行,报保卫处防火科备案。
第六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实验室,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报院、处一级领导批准,限量购买、使用。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对使用负责人、使用地点、使用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随意丢弃、销毁或转让,如需转让的必须报管理人员作好增、销记录,保证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生产场所或实验室,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防护用具,制定生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必经校级组织审查并备案,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生产和实验。
第三十七条 遇热、遇潮、受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运输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存放地点要特别注意防热、防潮、阴凉通风。
第三十七条 生产、实验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标志,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三十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储存,不得混储。
第四十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废料、废气、废水、废渣,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报资产处审核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用易燃易爆高压气瓶不得放置室内,易燃、助燃气体高压气瓶不得混放;必须放在室内使用的,要固定稳妥并安装有关气体报警装置。
第四十二条 从事运输、储存、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实验负责人或者指导教师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监督实验过程。实验人员必须使用防护设施,佩戴防护器具。
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决定每年的10月份为全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处要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各学院团委、辅导员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系部)负责落实学校消防安全教育课程安排,规定课时,制定学分。
第四十七条 宣传部负责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采访和先进事迹以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报道。
第四十八条 保卫处根据各单位要求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组织、提供消防知识资料,指导灭火逃生演练。组织、指导“大学生消防协会”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卫干部和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以及操作工必须参加学校消防安全培训或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制度,每半年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一次防火、灭火知识,每年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各单位结合岗位特点,组织好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人员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第八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消防设施是扑救初起火灾,防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专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和遮挡。每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消防设施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的专兼职保卫干部和物业管理人员对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材要认真负责,切实加强管理,防止损坏、丢失,保证完好有效。一旦发现损坏和丢失及时上报领导和保卫处防火科。
第五十四条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避热、防潮、通风、易拿的位置。
第五十五条 楼宇管理人员负责对消防水泵每月启动一次;对消防器材每日检查一次;对应急灯每三个月放电30分钟,并做好记录。消防水泵房不得存放杂物或另做他用。
第五十六条 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保卫处防火科负责审核并参与招标。
第五十七条 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由校保卫处防火科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独立核算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购置、更换、维修经费由本单位负担。
第九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防范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组织好日常检查、巡查工作。
1. 各院系、各单位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每日巡查: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电线、电闸有无异常现象;易燃物是否清理;
2. 各院系、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保卫干部组织并参加月查:检查是否有日查记录;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和实验;使用电器设备是否合理;生产、实验人员在岗情况;值班人员有无离岗现象;隐患整改情况;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4. 保卫处防火科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二十六条至三十条内容制定季度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方案,报处领导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落实;
5. 日查、周查、月查检查人和被检查部位的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留档,学校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记录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留档。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节、假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五十九条 及时、彻底整改火灾隐患,是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对下列火灾隐患负责整改:
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识不明显的;
2. 室内、外消防栓、消防水泵不能正常使用,灭火器材缺少或过期需要改造、购置、维修的;
3. 电力设施陈旧,建筑物电线老化的;
4. 实验室分配不合理,危害较大的;
5. 校级和院、处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配置不全的;
6. 储存的废旧化学危险物品及包装应销毁的;
7.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火灾隐患。
第六十一条 院系、处及其下属单位对下列火灾隐患,负责并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明确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限期整改:
1.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3.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 人员密集场所或实验室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损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7.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8.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9.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六十二条 院系、处级负责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由本单位负责。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校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的,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强行整改,整改经费由隐患单位交纳实际整改费用的两倍,剩余部分补充学校消防经费。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六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成绩显著的;
2. 切实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制,无火灾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3. 及时组织、支援其他单位扑救火灾,为避免重大火灾发生,有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 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对开展消防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2. 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3. 发现火险苗头,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 抢险救援,奋力救火,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不顾个人安危的;
5. 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6. 在消防工作中任劳任怨,不计报酬,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六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 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2. 私接乱拉电线、电源,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或灶具的;
3. 违章储存、使用易燃、助燃高压气瓶的;
4. 在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或动用明火未申报,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5.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6. 特殊岗位没有上岗证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7. 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
8. 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
9. 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10. 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1.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
12.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
第六十七条  有第六十六条十二种行为的单位,导致火灾发生,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的同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 直接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三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通报批评,并分别承担一千元以下经济损失;对火灾事故单位的院、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给予通报批评;
2. 直接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分别承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经济损失;对火灾事故单位的院、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3. 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八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分别承担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经济损失。对火灾事故单位的院、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校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 直接财产损失二万元至十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并分别承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经济损失。对火灾事故单位的院、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校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
5. 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的经济处罚;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受到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分别承担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经济损失。对火灾事故单位的院、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校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不再承担经济损失;职能部门、校级领导依法接受公安机构的刑事处罚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因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爆炸,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六十九条 院、处级单位要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分工和职责,对职工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结果作为聘岗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保卫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