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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0  查看次数:
 
邢学院政字【2018】139号
(2018年7月10日印发)
第一章 目标要求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各中层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意识,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中层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各驻校经营服务单位、各基建施工和修缮单位、各类临时务工人员和来校办事人员。
第三条 我校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管理无漏洞,责任无缺位。
第四条 安全管理责任制是执行安全责任追究的必要依据,各中层单位均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各单位师生员工和各类临时务工人员均应在本职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为强化我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学校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六条 各中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中层单位主要领导的安全管理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我校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机制,分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形势和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解决本单位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各中层单位分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协助主要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认真督促,抓好落实;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师生、临时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领导和组织对本单位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自救能力;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持续提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中层单位分管其他工作领导的安全管理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分管业务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负责分管业务领域安全制度体系建设;督促检查分管领域内各基层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学校和本单位做出的安全管理方面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第十条 安全工作处职责:统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工作要求,制定我校安全工作计划,督导各中层单位贯彻落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学校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定期组织安全管理联合检查,认真做好日常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各单位按期整改。负责做好门卫管理和校园建筑物外公共区域安全管理;明确各建筑物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监督检查各建筑物内部的安全管理;争取公安机关、市综治办支持,加强校园周边治安防范工作;做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与后勤处结合共同负责学校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并保证正常使用,负责落实各单位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组织和指导各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应急演练,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和能力;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十一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统筹指导各院(系部)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应急演练,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指导督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公寓楼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各院(系部)配合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及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指导、督查、协调各院(系部)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与学生实习实训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后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负责所辖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岗位安全工作规程,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全员安全培训,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做好食堂、餐饮安全管理;负责做好各类建(构)筑物的检查检修,确保建筑物安全;负责做好基建和修缮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督导检查,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避免扰民、滋事等干扰校园秩序的现象。与安全工作处共同做好校园各类市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各物业公司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校团委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对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社团活动要遵纪守法,不得与学校规章制度和校园文化氛围相抵触。
第十五条 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要做出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安全处备案;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持好活动秩序。
第十六条 占用学校资源开办各类活动、培训,要书面报告办公室批准,并报安全处备案;主办单位要做好安全预案,采取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教育有关人员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临时用工、维修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的来校人员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教育有关人员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相对固定或经常来校的,要到安全处备案并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三章 区域划分
第十八条 独立使用教育教学资源的单位,整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共同使用教育教学资源的单位,由学校根据占用资源比例指定本辖区的安全管理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辖区结合部位和共用部位的安全管理,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的治安和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部分的安全管理,配合牵头单位做好整个辖区的安全防范。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由后勤处负责落实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礼堂、体育馆、实训中心、招待所等公共建筑物以及校园水、电、暖、气等后勤保障设施的安全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类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由体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二条 校园室外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治安、门卫管理由安全工作处负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事故的划分。
学校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形成的规模、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具体划分标准参照《邢台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事故责任认定。
1.事故发生前,已健全了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制定了管理办法,落实了安全措施,落实了管理人员并履行了管理职责,无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等情况,且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善后的,不承担责任。
2.凡不符合本条前款条件的,认定为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依据《邢台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成专门调查组,配合上级机关,分析案情,认定责任,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较大事故,依据《邢台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学校组成专门调查组,确定案发原因和事故性质,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于七天内上报校长办公会。属于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织调查,确定案发原因和事故性质,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于七天内报主管校领导。属于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