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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二级学院(系部)安全工作职责(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0  查看次数:
邢学院政字【2018】140号
(2018年7月10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和二级学院(系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须把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事故,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放在学院(系部)工作的首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常抓不懈。
第三条 二级学院(系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落实我校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院(系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巡查检查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院(系部)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本院(系部)各类安全事故。
第四条 二级学院(系部)安全工作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
(一)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系部)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安排专(兼)职人员,完善工作条件,建立相应机制,保证学院(系部)安全工作长期有序进行。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并融入学院(系部)各项管理工作中。全面掌握与本单位安全工作相关的信息,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形势,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完善各种防范措施。
(三)通过岗位要求,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使学院(系部)的每个工作岗位都有相应安全工作职责,同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奖惩,保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
(四)加强检查督促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学院(系部)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査,及时排查、掌握各种安全隐患。发现的问题要迅速整改,暂无力解决的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把安全教育纳入学院(系部)教育教学工作,按要求保证必要课时,积极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安全教育实效,同时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条 二级学院(系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责任管理体制,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保障体系。学院(系部)各部门领导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及教师,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职责,并将其作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学院(系部)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书记、院长(主任)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学院(系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研究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二)掌握学院(系部)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完善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协助本部门主要领导开展安全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第八条 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是教育教学领域安全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全院(系部)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实验、实习等教学实践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对必须外出进行校外教学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要认真审批,严密组织。
(三)要求全体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落实“谁的课谁负责,教学、教育过程全程安全”的制度,加强责任感。
(四)要求把学生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务,摆在首位,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育工作的安全规定,依法办事,依法教学。
第九条 副书记(未设副书记的单位书记负责)是学生安全管理、教育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学生严重违纪事件,杜绝学生不良行为及安全隐患。
(二)督促辅导员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检查落实学生工作人员值班情况。
(三)加强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要在师生员工中大力开展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活动,全力维护学校政治稳定。
(四)协助院长(主任),认真落实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学校工作的安全规定。
第十条 学院(系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领导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支持分管领导抓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院(系部)各部门、人员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学生管理办公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一)加强学生安全知识教育、遵纪守法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群防群治、自管、自律工作。
(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发生的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一般违纪问题和学生宿舍发生的物品丢失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掌握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敏感时期、重大活动(事件) 期间学生安全稳定的思想动态,做好突出矛盾转化工作。
(四)负责对有重大违纪、不良行为及心理障碍和特殊疾病的学生情况的掌握、帮教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落实对学生校外租房居住的排查、清理工作。
(六)加强学生活动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具体实施安全维护责任”的原则。
(七)加强对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八)负责组织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防范落实工作;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和安全工作;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安全工作。
(九)参与学生对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组织工作,协助学生处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一)严格督导采购供应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负责制管理。必须到取得国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质量合格产品,不得购买如下产品:①过期或未作检查的产品;②品牌和标志与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产品;③所装介质与包装说明不相符的产品;④没有详细使用说明的产品。
(二)督导危险化学品经过严格验收入库保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制作标签,分类摆放并明显注示危险警示符号,妥善有效地做到安全保管。严禁各类危险化学品混装混用。保管室应配备相应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防盗的安全保障器材。保管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三)建立健全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各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严格的实验操作规程和领用、使用及保管办法,严格履行领取手续和建立作业记录制度,做到领取、保管、使用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头,做到有据可查。
(四)严格督导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盗,加强实验安全,加强贵重、精密仪器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 学院管理人员和教师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认真执行学院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
(二)把保证学生安全放在一切工作首位。注意掌握学生动态(包括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采取相应方式处置或者报告。
(三)积极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主动把安全内容融入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中。
(四)熟悉所教学科的教学常规,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要随时留心课堂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如体弱学生),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学院(系部)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各种异常偶发事件;
(六)对必须外出进行校外教学的课程,要事先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十四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教学和科研服务。认真学习,掌握各种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根据实验课教学计划和要求,完成实验器材、试剂的准备和供应工作。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守岗位。维护实验室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进行。
(三)负责管理准备室和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工作情况记录统计。
(四)执行实验室安全制度,经常检查本实验室的水、电、门窗是否关好。
(五)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及保养维护。
(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对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正常开展。
第四章 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安全教育。应将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专业和年级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师生员工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任何部门组织集体活动(包括校外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活动组织者要事先拟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保障措施),依据《邢台学院大型活动管理规定》和《邢台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批,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管理办公室应加强新生入学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重点是防火、防盗、防骗、防意外事故及人身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要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八条 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水、防诈骗、防灾防病和防事故等的教育,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力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卫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院(系部)的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学生辅导员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大情况经请示学校领导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